社會住宅包租代管-台南租房網-FUN心租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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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5-26

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,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,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,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:

(一)新建:政府或獎勵民間直接興建社會住宅,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、弱勢對象及就業、就學有居住需求者的住宅。

(二)包租代管:以活化及利用現有空屋,辦理民間租屋媒合,以低於市場租金包租或代管方式提供給所得較低家庭、弱勢對象及就業、就學有居住需求者之租屋協助。

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,辦理方式說明如下:

(一)包租: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(以下簡稱業者)承租住宅,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,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,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,將住宅轉租給房客(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),並管理該住宅(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1)。

(二)代管: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房客(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者),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,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(開發及管理流程詳附件2)。

(三)包租與代管的差異:

辦理方式 房客資格 空置期 糾紛處理 風險評估
包租 一般戶
弱勢戶
  • 業者面對房東、房客。
  • 部分適用消保法。
  • 業者責任重。
  • 風險成本業者負擔。
代管 一般戶
弱勢戶
  • 業者協助房東、房客。
  • 風險成本房東負擔。
  • 業者較無責任。
  • 部分適用消保法。

參考出處: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
http://pip.moi.gov.tw/V2/B/SCRB0501.aspx?mode=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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